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用人单位注册成立前就开始招聘劳动者,用工一段时间后,才注册成立,然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用人单位未注册成立前这段期间用工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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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用人单位注册成立前就开始招聘劳动者,用工一段时间后,才注册成立,然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用人单位未注册成立前这段期间用工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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