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赋予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权,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实践中,该条存在一些适用问题,笔者拟对此试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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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赋予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权,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实践中,该条存在一些适用问题,笔者拟对此试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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