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支持?

当用人单位常年按照当地核定的最低工资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时,就会出现“未足额缴纳”的问题。那么“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支持?

一、法条引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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