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一等奖案例: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服务时长、接单、派送等方面的管理或要求,但对劳动者的工作强度、承揽业务的数量,没有具体的限制。那那么这种情况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院一等奖案例: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

基本事实

2020年8月,作为甲方的甲公司与作为乙方的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甲公司与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好活”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业务发包给好活公司,好活公司承包业务后发包给具有经营资质的商事主体,甲公司向好活公司支付项目服务费、平台服务费等费用。甲公司对好活公司承包的业务质量有验收、监管权利,好活公司对承揽方完成的业务质量有验收、监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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