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系乙公司员工,受乙公司负责人指派开车去机场接人。甲在下楼时,脚下一滑,从办公楼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甲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不认定甲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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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系乙公司员工,受乙公司负责人指派开车去机场接人。甲在下楼时,脚下一滑,从办公楼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甲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不认定甲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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