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甲公司于2005年2月23日依法成立。李四原系甲公司处员工,双方之间签订有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四在服装质量检验部门担任质量控制主管职务。2014年3月28日,李四、甲公司、外服公司签订三方《工龄承认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同意承认李四通过外服公司自2000年10月1日起被派遣至甲公司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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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甲公司于2005年2月23日依法成立。李四原系甲公司处员工,双方之间签订有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四在服装质量检验部门担任质量控制主管职务。2014年3月28日,李四、甲公司、外服公司签订三方《工龄承认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同意承认李四通过外服公司自2000年10月1日起被派遣至甲公司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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