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条例通常会约定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提供服务,违反约定则要付高额违约金。那么竞业限制条例中能否规定员工未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构成违约?

不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事实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甲方)与张三(乙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4月1日起。《劳动合同》第35条第(4)款约定:“竞争对手”指与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今日头条……第37条约定: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任何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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