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切要注意这个时间节点!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申请了工伤认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那么事后劳动者能否以对工伤情况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公司重新支付工伤待遇?

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切要注意这个时间节点!

案情简介

李某在天津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处工作。

2021年5月8日上午十点左右,李某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皮带绞伤。

2021年7月23日,李某的伤害事故经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21年11月22日,李某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第一项载明,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甲方(指公司)已经垫付乙方(指李某)所有医疗费、生活费、交通费;第一条第二项约定:在本协议第一条第一项确认各项费用的基础上,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下列各项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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