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此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是否用人单位一旦出现拖欠工资、扣发少发工资的现象,劳动者即可以依据此条款得到权利救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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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此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是否用人单位一旦出现拖欠工资、扣发少发工资的现象,劳动者即可以依据此条款得到权利救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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