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劳动人事争议的24条裁判观点

本文总结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人事争议的24条裁判观点,包含“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的理解、劳动者试用期的起算点如何界定、在校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内容。

最高法院民一庭:劳动人事争议的24条裁判观点

1、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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