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资发放、工资标准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与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但实际工资支付记录与上述标准不符,该公司主张多发数额为不固定奖金,但其公司未就奖金的支付依据进行举证,亦未举证证明奖金具体计算方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刘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就劳动合同中工资部分提出异议,金某作为部门负责人,明确确认刘某年薪24万元、其中奖金部分不低于11000元。刘某作为劳动者有理由相信金某系代表公司与其洽商工资事宜,综上,法院对刘某所持其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的主张,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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