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一天在岗12小时,为何法院不支持加班费?

劳动则者入职某公司当保安,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那么为何劳动者实际一天在岗12小时,并以此主张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差额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保安一天在岗12小时,为何法院不支持加班费?

基本事实

杨某于2014年4月15日入职甲公司。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按标准工时制确定杨某的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计时工资1895元/月,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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