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9年1月23日入职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岗位系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系公司。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与田某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了《驾驶员合作协议书》,协议载明的期间为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止。李某工资由涂某、林某、田某人以个人银行账号转账形式进行支付。公司工作人员涂某自2019年2月25日至8月25日向李某转账,林某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6月29日向李某转款,田某于2020年7月25日至11月11日向李某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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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9年1月23日入职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岗位系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系公司。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与田某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了《驾驶员合作协议书》,协议载明的期间为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止。李某工资由涂某、林某、田某人以个人银行账号转账形式进行支付。公司工作人员涂某自2019年2月25日至8月25日向李某转账,林某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6月29日向李某转款,田某于2020年7月25日至11月11日向李某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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