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能否与被派遣人员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制度的创设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那么对于接触到核心商业秘密的劳动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有效?

用工单位能否与被派遣人员约定竞业限制?

实务案例

黄某于2005年9月起以劳务派遣方式在A银行所属的某支行任客户经理,2013年7月18日与A银行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于2014年4月4日辞职并办理退工手续离职,黄某离职后,A银行次月即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黄某自与A银行解除劳务派遣劳务关系后,即到处于筹建阶段的B银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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