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务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构思考

司法实务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案件,屡屡产生摩擦,甚至引发对峙冲突。本文将通过整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司法案例,分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冲突及形成的原因,进而从实务角度提出我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构思考。

从司法实务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构思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是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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