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调整后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劳动者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可在双方约定的行政区划内调整经营地。那么当调整后的工作地点相比于调整前的通勤时间大幅增加,且用人单位未提供补贴时,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

工作地点调整后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劳动者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谢某于2016年2月26日入职某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工作地点还约定:谢某的工作地点为武汉,用人单位可在双方约定的行政区划内调整经营地,谢某应在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履行劳动义务,未到实际经营地履行劳动义务视为旷工;谢某确认用人单位在武汉市行政区划内调整经营地,不会对其生活家庭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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