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主管辞退员工,公司主张其无权代表公司能否获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离职通知为部门主管发出,其并非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无权决定工作人员的去留,所以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那么该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部门主管辞退员工,公司主张其无权代表公司能否获支持?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A公司是否应支付被告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双方均认可被告部门领导闫某曾向公司人事专员王某发送了主题为“与刘某解除人事合同”的电子邮件,载明,“正如我们先前沟通,刘某的人事合同本月将被解除,他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是7月31日”,并将该邮件抄送被告。原告主张该通知系闫某发出,其并非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无权决定工作人员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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