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标准以录用通知为准,还是劳动合同为准?

入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薪资与《录用通知》中承诺的不一样,员工辞职后主张因公司未支付足额工资而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

员工工资标准以录用通知为准,还是劳动合同为准?

基本案情

申请人A于2018年3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副部长职务。入职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录用通知,录用通知的工资为税前20000元每月、餐补400元每月、税后保底年薪为人民币40万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A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申请人A在此处加盖了手印。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A提交辞职报告,报告中表述因个人职业规划辞职,且承诺于5月28日完成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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