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A于2018年3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副部长职务。入职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录用通知,录用通知的工资为税前20000元每月、餐补400元每月、税后保底年薪为人民币40万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A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申请人A在此处加盖了手印。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A提交辞职报告,报告中表述因个人职业规划辞职,且承诺于5月28日完成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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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A于2018年3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副部长职务。入职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录用通知,录用通知的工资为税前20000元每月、餐补400元每月、税后保底年薪为人民币40万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A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申请人A在此处加盖了手印。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A提交辞职报告,报告中表述因个人职业规划辞职,且承诺于5月28日完成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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