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8日,李某入职甲公司,职位为临床实验项目管理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8月18日,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李某女士,您在2022年1月-8月期间出现迟到次数多达11次、未按要求提交工作日志的情形,违反了行政管理中心下发的《甲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甲公司工作日志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七款之规定,经公司核查,确认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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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8日,李某入职甲公司,职位为临床实验项目管理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8月18日,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李某女士,您在2022年1月-8月期间出现迟到次数多达11次、未按要求提交工作日志的情形,违反了行政管理中心下发的《甲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甲公司工作日志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七款之规定,经公司核查,确认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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