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最近有些进展,据说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起草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在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专家的修改意见。
从目前已有的信息来看,只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第66条、74条、77条、92条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令人大失所望。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原文:
第66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7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77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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