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艾滋病感染者而要求其离岗休息的决定构成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是歧视艾滋病感染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足额发放劳动者离岗休息期间工资报酬这一事实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劳动者离职后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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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艾滋病感染者而要求其离岗休息的决定构成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是歧视艾滋病感染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足额发放劳动者离岗休息期间工资报酬这一事实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劳动者离职后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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