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一般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那么,在不定时工时制的行政审批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将承担何种责任?是否应以标准工时制计付劳动者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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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一般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那么,在不定时工时制的行政审批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将承担何种责任?是否应以标准工时制计付劳动者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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