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2019)苏05民终4317号》
2013年5月,仇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生产部门工作。2018年6月,A公司将生产部门从苏州市吴江区搬迁至苏州市工业园区,在原厂址设立班车地点,员工上班车即计算考勤成功,若员工不坐公司班车,则公司另外给员工提供公共交通补贴。因A公司与仇某未就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仇某仍至吴江区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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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终4317号》
2013年5月,仇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生产部门工作。2018年6月,A公司将生产部门从苏州市吴江区搬迁至苏州市工业园区,在原厂址设立班车地点,员工上班车即计算考勤成功,若员工不坐公司班车,则公司另外给员工提供公共交通补贴。因A公司与仇某未就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仇某仍至吴江区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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