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一般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但在司法实践中,情况远比上述复杂。下面,笔者就几种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裁判观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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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一般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但在司法实践中,情况远比上述复杂。下面,笔者就几种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裁判观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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