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无权任性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熟悉和选择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约定一定考察期和缓冲期的特定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合法约定试用期,才能降低劳动用工风险呢?

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无权任性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1年7月26日入职一洲公司,月工资6000元,与公司签署的《新员工入职须知》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签订不低于1年期的劳动合同”。3个月后陈某转正。2022年2月15日,公司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陈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陈某建立劳动关系期限为1年,试用期不应超过2个月,公司约定试用期3个月有违法律规定,应向陈某支付工资差额1200元(6000元-4800元);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公司仅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证明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违法,应按陈某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陈某一个月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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