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预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实践中,亦存在用人单位采取在劳动者就职期间预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做法,将相关款项所有权、支配权提前交予劳动者,但是易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混同,故需严格审查预付款项性质。

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预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洪某原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29日,洪某、甲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洪某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24个月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第3.1条约定“乙方(洪某)同意甲方(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时间、标准、方式如下:支付时间2020年10月29日;支付标准为6600元/月,总金额158400元”;第3.2条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乙方在任职期内及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24月(不超过24个月);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第4.1条约定“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洪某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OA系统发起支付申请并在系统中提交了“支付申请表”,该申请表列有“内容说明:员工借款;费用类型:备用金;金额:158400.00”。甲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四次合计支付洪某158400元。4份“收付款业务回单”备注内容均为“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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