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川0191民初20272号
基本事实
2020年9月4日,李某入职甲公司,从事产品技术总监工作。
《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中约定:“(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失金额达到3000元时即为重大损害)。
2020年9月3日,李某签阅《甲公司员工守则(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修订)》。
......
案号:(2021)川0191民初20272号
基本事实
2020年9月4日,李某入职甲公司,从事产品技术总监工作。
《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中约定:“(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失金额达到3000元时即为重大损害)。
2020年9月3日,李某签阅《甲公司员工守则(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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