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存在与法律概念混同的措辞表义问题,其使用一般违纪、严重违纪、重大违纪来定性员工的不当行为;规定12个月内严重违纪行为累计3次的,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

案情概要

2010年12月1日于某入职M公司,从事岗位为操作工,期间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为2012年12月1日起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月9日,M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流程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且该决定经工会同意。同日,M公司书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于某书面签收了该通知,至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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