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2021)苏05民终6940号》
2006年11月15日,陈某入职张家港某运输公司,岗位为驾驶员。2017年11月陈某被诊断患有直肠恶性肿瘤,次月起未再出勤。2017年12月起,公司按照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陈某支付病假工资,并在该工资内扣除社保个人部分。
陈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113658元,并支付应付工资3倍赔偿金340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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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2021)苏05民终6940号》
2006年11月15日,陈某入职张家港某运输公司,岗位为驾驶员。2017年11月陈某被诊断患有直肠恶性肿瘤,次月起未再出勤。2017年12月起,公司按照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陈某支付病假工资,并在该工资内扣除社保个人部分。
陈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113658元,并支付应付工资3倍赔偿金340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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