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不符合“三性”及“比例”要求时,劳动关系在用工单位吗?

如果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三性”规定和/或“比例”规定,会导致什么的法律责任呢?是否导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劳动者能否要求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呢?

劳务派遣不符合“三性”及“比例”要求时,劳动关系在用工单位吗?

国家为了限制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和规模,对其适用的岗位性质和用工比例都有严格的规定。

关于岗位性质,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关于用工比例要求,《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六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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