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单位发出offer未履行,被判赔偿16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若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招聘单位发出offer未履行,被判赔偿16万!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9日,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向纪先生的个人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邮件主题为《聘用通知书(offer)》,载明:“我们真诚的邀请您加入公司大家庭!附件是聘用通知书(offer),请您确认相关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本人确认接收此份offer’,同时按照下表要求提交您的身份证件和联系住址……”。《聘用通知书》载明了入职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职位为美术总监,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基本工资112500(税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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