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王某与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会计工作。之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约定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王某于2019年4月23日生产,于2020年4月22日哺乳期结束,当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双方协商续签第三份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以王某休产假期间的工作岗位已由新招聘的员工接替为由拒绝提供王某原来的会计岗位,并为王某提供了三个岗位供其选择:一是派驻于子公司的财务经理岗位,该岗位位于河南;二是审计员岗位,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及其外地子公司,审计员工作与财务工作相关联;三是研发助理岗位,系研发部针对产品的研发岗位。同时,公司提出薪金增加1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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