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2022)苏05民终4118、4119号》
张某自2010年4月1日与苏州某科技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5月1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于2019年1月29日查出尿毒症。
医疗期满,张某于2021年2月1日接到复工通知。张某于2021年2月5日复工,同时主动提交换岗申请,申请换到量具管理或检验一职,但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将其岗位调整至“生产后道处理”岗位工作,张某拒绝。后公司多次因张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消极怠工等为由给予多次处分,并于2021年6月18日向张某出具单方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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