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自愿离职,公司要给予经济补偿吗?

本案中,员工因“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自愿离职,能否扩展为员工不满公司绩效工资考核政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公司要给予经济补偿吗?

员工因“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自愿离职,公司要给予经济补偿吗?

案情概要

陈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青岛某公司,从事技术总监岗位,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月薪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7000元,绩效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根据月度工作情况由上级主管评定)。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结束以后增加管理补贴2000元,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变。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陈某实发工资数分别为3674.21元、9710.00元、9061.10元、7792.63元、10834.10元、10585.20元、11516.46元、8916.20元、18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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