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姚某到公司从事行政主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姚某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绩效奖金按绩效奖励计划和规章制度执行。
姚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7月开始,公司开始拖欠姚某工资。
2020年9月14日,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离职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姚某按规定办妥工作交接后,工资结算至2020年9月14日,工资将在离职后2个月内转帐到姚某工资卡帐户(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履行的劳动法律义务内容均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如有其他权利或义务内容姚某均自愿表示放弃。姚某承诺不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也不再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公司主张劳动权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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