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两部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到底以哪一部法律的规定为准?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到底是44小时,还是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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