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末位淘汰”的违法风险?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分析

实践中,通过“末位淘汰制”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有何风险?对此,我们存在哪些误区?如何降低“末位淘汰”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风险?

如何降低“末位淘汰”的违法风险?

一、关于“末位淘汰制”与“不胜任工作”

通常所谓的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职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这种绩效考核管理方式是一个舶来品,这一制度源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杰克·韦尔奇创建的活力曲线,也叫10%淘汰率法则,每年对员工工作绩效严格评估,有10%的员工被评为C类落后员工,表现最差的员工通常会被淘汰。这是一种强势的管理制度,员工竞争激励机制,一方面有积极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员工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有消极作用,如可能存在违法内容、给员工压力过大等。这种管理模式在促使员工增强危机意识、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力,达到个人绩效的最大化方面有其积极的作用。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