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时效期间的如何确定?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劳动者称在职期间不好意思主张权利,能否成为中止仲裁时效期间的理由?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典型案例

李某系某保安公司的职员,于2012年入职后,一直未休年休假,双方于2020年初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2月,李某提起仲裁,称在职期间不好意思向单位主张权利,要求某保安公司支付其2012年至2019年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委员会仅支持李某2019年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保安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依法享受年休假权利。某保安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安排李某年休假,应按日工资收入300%向李某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该权利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一年。李某主张的2012年至2018年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遂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李某2019年度年休假工资报酬919.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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