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次数如何应该确定呢?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限制孕期女职工产检假的时间和次数。但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法律规定并没有对产检时间和次数的上限作出限制性规定。

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次数如何应该确定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也即“产检假”。产前检查时间既包括实际检查时间、等待时间,也包括在途时间。

在产检假待遇方面,产检时间应当依法计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待遇。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应当准假并发放正常的工资待遇,而不能扣发女职工产检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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