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8年1月2日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岗位为中级审计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工资标准为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电脑补助100元、交通补助100元,另有餐补每个工作日25元,以及金额不固定的绩效工资和外勤补助。该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王某继续在该单位上班。
2022年4月7日,王某与会计师事务所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4月7日至2030年11月1日(2030年11月1日王某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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