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派遣人员发生损害,法律风险如何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但用工单位使用超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作为派遣人员,发生损害时,法律风险如何承担?

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派遣人员发生损害,法律风险如何承担?

案例引入

《(2019)苏06民终2305号》

2016年9月11日,某中专作为甲方与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一份,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徐某系退休工人,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2017年7月24日18时26分,徐某至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热射病、休克、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电解质紊乱”,后当日入院治疗,于2017年8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热射病、休克、痫样发作、肝功能衰竭、低蛋白血症、黄疸、肾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部感染,胸腔积液、心包积液、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口唇疱疹、电解质紊乱”。后徐某于2018年11月23日死亡。法院认定徐某伤情与其在某中专从事劳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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