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2019)苏06民终2305号》
2016年9月11日,某中专作为甲方与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一份,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徐某系退休工人,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2017年7月24日18时26分,徐某至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热射病、休克、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电解质紊乱”,后当日入院治疗,于2017年8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热射病、休克、痫样发作、肝功能衰竭、低蛋白血症、黄疸、肾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部感染,胸腔积液、心包积液、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口唇疱疹、电解质紊乱”。后徐某于2018年11月23日死亡。法院认定徐某伤情与其在某中专从事劳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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