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主张绩效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案,缘何一波三折?

本案中,劳资双方最大的争议是约定的绩效工资基数的“收益”到底指盈利还是实际结算后获取的利润。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也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理解。

一件主张绩效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案,缘何一波三折?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6年5月26日进入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研总监一职,该公司与某财务咨询公司共同隶属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张某的劳动关系转入金融公司处,但仍担任原投资管理公司的投研总监的职务,金融公司承继张某在原投资管理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金融公司与张某签订了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月基本工资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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