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岗位聘用期满磋商安排工作期间是否属于剥夺劳动条件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在双方约定范围内享有指派劳动者工作任务的权利,且负有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工具、必要的劳动场所等基本劳动条件并保障其能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获取相应报酬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从事的工作依《岗位聘用协议》约定,在原《岗位聘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聘并另行与其协商新的岗位并无不当。在协商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所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相匹配的工作,亦未降低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其并不存在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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