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按约定交接工作为由拒开离职证明,被判赔偿3万元!

员工在离职时确实存在因为工作交接不当给用人单位带来实际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员工的辞职申请或者拒开离职证明?

以未按约定交接工作为由拒开离职证明,被判赔偿3万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其法定义务而非权利。可丁尔达所在公司不这么看,并将这项义务当作权利来行使。该公司认为,其未向不按约定交接工作的丁尔达出具离职证明是合情合理的,其这样做是依照合同法精神自行止损的体现,是必要的。相反,如果满足丁尔达的要求,则是对其不积极就业行为的鼓励,是错误的。

基于这一认识,当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丁尔达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3万元赔偿金时,公司立即提起上诉。3月17日,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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