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其法定义务而非权利。可丁尔达所在公司不这么看,并将这项义务当作权利来行使。该公司认为,其未向不按约定交接工作的丁尔达出具离职证明是合情合理的,其这样做是依照合同法精神自行止损的体现,是必要的。相反,如果满足丁尔达的要求,则是对其不积极就业行为的鼓励,是错误的。
基于这一认识,当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丁尔达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3万元赔偿金时,公司立即提起上诉。3月17日,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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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其法定义务而非权利。可丁尔达所在公司不这么看,并将这项义务当作权利来行使。该公司认为,其未向不按约定交接工作的丁尔达出具离职证明是合情合理的,其这样做是依照合同法精神自行止损的体现,是必要的。相反,如果满足丁尔达的要求,则是对其不积极就业行为的鼓励,是错误的。
基于这一认识,当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丁尔达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3万元赔偿金时,公司立即提起上诉。3月17日,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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