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办理涉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作为代理人往往会陷入相互矛盾的境地,在代理劳动者时总是坚决要求仲裁委、法院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反之代理用人单位时总是要求将加班工资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扣除。那么加班工资究竟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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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办理涉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作为代理人往往会陷入相互矛盾的境地,在代理劳动者时总是坚决要求仲裁委、法院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反之代理用人单位时总是要求将加班工资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扣除。那么加班工资究竟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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