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厘清辞退过程确认公司违法

本案在沟通过程中,公司没有详细解释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协商过程存在重形式、轻内容倾向,所以,劳动者不同意公司提出的仅支付经济补偿方案,要求公司向他给付经济赔偿金65万余元。

法院厘清辞退过程确认公司违法

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公司突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以企业连年严重亏损,致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舒畅(化名)解除劳动关系。

在沟通过程中,公司没有详细解释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协商过程存在重形式、轻内容倾向,所以,舒畅不同意公司提出的仅支付经济补偿方案,要求公司向他给付经济赔偿金65万余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将亏损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与舒畅续签了劳动合同。至解聘舒畅时,公司的亏损与续签合同时相比没有什么根本变化,相反,还有所改善。鉴于公司不能举证亏损是怎样无法克服,怎样让其不得不裁撤舒畅所在部门,怎样不得不解除舒畅的劳动合同,故确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月10日终审判决支持舒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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