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据报道,上海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明确上海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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