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王某(化名)以长宏公司(化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长宏公司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长宏公司对王某调岗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而认定在王某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长宏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结该起案件,依法改判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王某与长宏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会计工作。之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约定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王某于2019年4月23日生产,于2020年4月22日哺乳期结束,当日长宏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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