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依据这一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终止情形的,要“赔”还是要“和”,均在劳动者的一念之间,无需用人单位表态同意。
如果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关系特殊的“人身依附性”及“不平等性”,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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