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2020)苏05民终5055号》
唐某自2018年4月1日起参与某科技公司的筹建。同年7月10日,经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唐某被聘请为科技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0元,转正之后工资12000元,试用期工资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在职期间,科技公司与唐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
......
案例引入
《(2020)苏05民终5055号》
唐某自2018年4月1日起参与某科技公司的筹建。同年7月10日,经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唐某被聘请为科技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0元,转正之后工资12000元,试用期工资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在职期间,科技公司与唐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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